八年商標之爭敗訴 喬丹體育IPO之路或添變數(shù)
2020-04-10 14:23:38 來源:重慶商報
兩個“喬丹”之間的商標糾紛持續(xù)八年之久終見分曉。近期,最高人民法院對AIR JORDAN品牌狀告中國喬丹體育公司商標侵權一案做出終審判決,喬丹體育公司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6020578號“喬丹+圖形”商標被撤銷。對此,最高法指出,一審、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,爭議商標的注冊應予撤銷,并由國家知識產(chǎn)權局就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。
不過,喬丹體育方面表示,該判決不會影響公司現(xiàn)有商標的正常使用,也不會對公司正常經(jīng)營構成影響。但這一判決的出現(xiàn),是否意味著喬丹體育打擦邊球的日子已經(jīng)結(jié)束?
八年商標之爭迎來終審
據(jù)此,喬丹體育由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晉江縣陳埭溪邊日用品二廠發(fā)展而來。喬丹體育于1991年注冊“丹橋”商標,2000年將企業(yè)名稱改為喬丹體育,并于2012年向IPO發(fā)起了沖擊。
同在2012年,美國體育明星邁克爾·喬丹提起訴訟,指控喬丹體育在未經(jīng)授權的情況下濫用其姓名和形象,自此拉開了長達八年的商標之爭。
公開資料顯示,首次訴訟中,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,維持喬丹體育的一系列商標注冊。隨后,邁克爾·喬丹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訴訟,一審駁回訴訟請求后,又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,再次敗訴后,邁克爾·喬丹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的申請。
直到2015年底,最高人民法院對喬丹系列案件進行再審審查,于近期做出了終審判決,才為此事帶來了一線轉(zhuǎn)機。
不過,在長達八年的拉鋸戰(zhàn)之中,喬丹體育看似占據(jù)上風,但卻對其上市進程造成了重大阻礙。2011年上半年,喬丹體育營業(yè)收入達到了17億元,凈利潤達到了2.8億元。根據(jù)當時的招股書,公司擬募集資金10.64億元,用于生產(chǎn)基地擴建和戰(zhàn)略直營店等項目建設。IPO過會卻不過審,原因就在于該企業(yè)存在重大未決訴訟。
而自兩個“喬丹”之爭被媒體曝光后,不少消費者這才反應過來,原來自己購買的“喬丹”并非自己喜愛的籃球明星“喬丹”的品牌。而喬丹體育借擦邊球得來的紅利開始招來反作用,致使品牌口碑不斷下滑。至今一些消費者在提起該品牌時,還會將其與“山寨”二字聯(lián)系在一起。
喬丹體育能否重塑品牌?
面對喬丹體育陷入的困局,喬丹體育品牌高級總監(jiān)林佑勛曾表示,未來,公司要走一個專業(yè)化正規(guī)化的品牌經(jīng)營道路,正正當當,不曖昧,不去打擦邊球。
記者注意到,目前能查詢到的喬丹體育注冊商標記錄,共計700多個。除了與“喬丹”相關的圖、文、拼音等商標,畫風從2017年起,注冊商標的內(nèi)容有了較大變化,而從2019年起,不僅“質(zhì)燥”、“國潮”二字頻頻出現(xiàn),喬丹也被縮寫為Q和D兩個字母,并且對圖案上進行了重新設計。
2019年4月,喬丹體育登陸上交所主板的上市申請通過初審,這是繼2011年之后再度完成“過會”。2019年,林佑勛在接受采訪時透露,2018年推出的喬丹質(zhì)燥是接近年輕人市場的重大嘗試,接下來的“品牌重塑計劃”將會是一次靠近新一代消費者群體的重大舉措。
據(jù)悉,喬丹質(zhì)燥為喬丹體育旗下高端品牌,因走國潮風格在年輕群體中擁有不錯的口碑。
喬丹體育的改變不止于此。例如,部分門店的“喬丹體育”字樣有所縮小,產(chǎn)品設計方面,品牌標識“打籃球的男人”也不再顯眼,部分服裝的外觀標識變更為“TEAM”、“SHOT”、“YOUTH”等系列字樣,僅在領口或衣袖初標保留“打籃球的男人”商標。
此次終審判決喬丹體育敗訴,“喬丹+圖形”商標被撤銷,但尚未波及其主營業(yè)務使用的商標。
公開資料顯示,截至今年4月2日,證監(jiān)會披露的IPO企業(yè)排隊信息顯示,喬丹體育位列上交所主板IPO企業(yè)第一名,但狀態(tài)仍顯示為“已通過發(fā)審會”,而去年同期與喬丹體育一同過會的企業(yè),均已獲得批文完成上市。
聲音
非善意搶注
不受法律保護
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(chǎn)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認為:“就喬丹體育與邁克爾·喬丹之間因含有‘喬丹’字樣的商標引發(fā)的糾紛而言,可以體現(xiàn)出幾個信號。首先、邁克爾·喬丹最終勝訴,彰顯了我國商標司法保護領域的文明程度。第二、該判決傳遞了明確的導向或信號,即對于非善意將知名人物名稱搶注為商標、謀取不合理市場競爭優(yōu)勢的做法,是不受法律保護的。第三、喬丹體育的其他商標,凡是涉及含有‘喬丹’字樣、注冊類別為運動類商品領域的商標,都面臨巨大的挑戰(zhàn)。”
他指出,對于相關形象,喬丹體育依舊享有相應的權利。最高院裁定書中指出,喬丹“不能就該標識享有肖像權”。簡單說,對于喬丹體育來說,其在后續(xù)商標使用中只要避免使用“喬丹”字樣,即可有效規(guī)避潛在的侵權風險。“由于喬丹體育在公司名中也包括了‘喬丹’二字,從全面規(guī)避風險的角度來看,該公司可以考慮更名。”
(文章來源:重慶商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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